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 董事姚介元先生的通知,姚介元先生于 2016 年 1 月 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董事姚介元先生。
二、增持目的
增持人本次增持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践行共同促进资 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三、增持情况
姚介元先生于2016年1月8日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渠道增持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增持股份均价(元/股) 增持股份数量(股) 增持比例
姚介元 2016 年1月8日 15.88 1,000,000 0.3125%
本次增持前,姚介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005,2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7%。增持后,姚介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005,2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189%。
四、其他说明
1、董事姚介元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5】340 号)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增持人不排除后续将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的可能。
3、增持人承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4、本次股份增持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人员、个别股东后续增持公司 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12 月 23 日分别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110,2015-113)中“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渠道增 持公司股份”表述有误,应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渠道增持公司股份”,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