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13-01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2时00分在江苏省太仓市新港公路现代农业园区玫瑰庄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30名, 代表股份58,289,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6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5名,代表股份58,153,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916%;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5 名,代表股份13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5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0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3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2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5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0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5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0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聘请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3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2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201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3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2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89,553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0 股, 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3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2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64,35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6%;反对1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16%;弃权25,2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3%。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委派了陈议律师、冯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