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太仓市新港公路 现代农业园区玫瑰庄园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7 名,代 表股份 433,112,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843%,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5 名,代表股份 432,934,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566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有 2 名,代表股份 17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16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942,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082,91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942,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082,913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1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委派了陈议律师、冯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