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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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日期:2015/9/14 人气: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 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目前该事项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中。根据相关要求,现 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自 2012 年 6 月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行政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公司原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自上市以来,公司原高管收到过一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监管函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一份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深交所监管函的内容: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原副总经理江瑜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监 管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江瑜的监管函》(创 2 业板监管函[2015]第 17 号),根据该函, “你(江瑜)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辞去上 市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且生效, 4 月 1 日你减持公司股份 50000 股,成交金额 820500 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也违背你在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请你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就上述事项,江瑜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4 号,根据该决定书,“经查,我局发现你(江瑜)在 2015 年 4 月 1 日违规减持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0000 股”。“上述 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 监会公司[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改 正”。 3、整改措施: 就上述事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会同律师及时向公司提交 了关于该事项的备忘录,请公司对该事项引起充分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了整改和完善: (1)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请江瑜将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相 关收益交予公司;江瑜已将该等收益交予公司。 (3)公司再次要求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已离职但尚在股份限 售期内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加强股份管理,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不得违规买卖股票,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会同律师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组 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开展包括上述事项在内的相关规范 运作规则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 综上所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原副总经理在其辞职后因在限售期内违规卖出 3 股票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已 要求其就该事项及时进行了整改,截至目前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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