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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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7/9/22 人气:110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 南东路 9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8 名,代 表股份数为 433,017,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749%,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5 名,代表股份 432,934,3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66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有 3 名,代表股份 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在本次会议中,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943,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戴红兵先生、陆仁芳女士及薛黎霞女士属于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943,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戴红兵先生、陆仁芳女士及薛黎霞女士属于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943,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0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戴红兵先生、陆仁芳女士及薛黎霞女士属于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委派了陈议律师、冯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5 日
下一个: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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