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1 号),公司向苏州德威投资有限公司、 李日松、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80,428,954 股新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6.84 元,扣除 各项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5,76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4,239,996.84 元。2016 年 3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157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分别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仓分行城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 沙溪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沙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0165015080009390。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前提下,公司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03 月 25 日,期限:7 天通知存款,存单号 0165014340000182。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城北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10536601040015909。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前提下,公司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03 月 25 日,期限:7 天通知存款,存单号 10536651800000016。 3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开设专户账号 8112001013400096908。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前提下,公司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9423.999684 万元,开户日 期为 2016 年 03 月 25 日,期限:7 天通知存款,存单号 8112001033100116298。 4 、 公 司 已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沙 溪 支 行 开 设 专 户 账 号 1102240829003159952。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前提下,公司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期限:7 天通知存款,存单号 1102240814200500706。 5 、 公 司 已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沙 溪 支 行 开 设 专 户 账 号 32250199733700000024。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为前提下,公司以定期存单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期限:7 天通知存款,存单号 32201997337049000040*4。 6、公司承诺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 在定期存单解除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并及时通知中泰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畅、沈红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的2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中 泰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