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协议各方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 最终合作能否达成以及相关合作条款是否与该意向协议一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 营业绩和生产经营尚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3、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公司”或者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明 兴”)与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车城”)于2017 年5月18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双方旨在为充分发挥园区和企业 的各自优势,积极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化进程, 力争打造成全国新能源汽 车、尤其是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制高点,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荣文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1年7月5日 营业期限:2001年7月5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控股、参股、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市政建设、物业 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装饰,会展服务,酒店管理,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争取良好的投资环境及配套服务;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研发团队的建设,争取良好的人才引入政策,提供 人才信息和交流平台;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各项补贴政策的申报;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产品成果转化; 5、甲方应帮助乙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合作。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汽车城集团旗下安亭汽车创新港(以下简称“创新港”)建立德 威明兴总部; 2、乙方应在创新港建设研发团队及市场团队; 3、乙方应优先将科研人才安置在创新港,配合创新港打造人才高地; 4、乙方应积极引入海外氢燃料电池技术并加速国产化;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宣传活动,在创新港打造氢能产业高地。
(三)合作主要内容
为加大燃料电池汽车的科研进度和宣传力度,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建设一条燃 料电池客车“太仓-上海虹桥枢纽-安亭”的示范路线。
三、本次交易目的、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战略合作投资的产业背景及影响
“两新”(新材料与新能源)战略一直是公司在企业发展规划上的主要方向。 近年,为了加快推进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整体布局,提高公司在新兴技术领 域的投资能力,进一步打通和整合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快公司发展的步伐,公 司动作不断,探索不止。公司于 2016 年下半年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德威明兴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涉足氢燃料电池领域的第一步,也是公司“两新”(新 材料与新能源)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入探索。 本次全资子公司德威明兴与上海汽车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依托 上海汽车城雄厚的汽车制造业基础及丰富的研发服务平台资源,进一步推进氢燃 料电池汽车产业化进程,将美国混合动力公司及美国燃料电池公司的氢燃料电池 技术在国内具体落实,打开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国内市场,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属于协议各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旨在表达各方初步的合作意向及合作方式,正式合作协议的签署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 的履行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当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 营业绩和生产经营尚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无减持计划,公司未知其他股东是否有减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无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公司各项后续工作,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海德威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