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DEWEI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职务 | 2014年度薪酬(税后) |
董事 | / |
独立董事 | 10 |
监事会主席 | 10 |
监事 |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章程内容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0万元。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2010万股,占其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其中,周建明认购1160.1097万股,占总股本57.7169%;上海年峰传输线有限公司认购212.6982万股,占总股本10.5820%;王忠昌认购180.7935万股,占总股本8.9947%;江苏省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认购159.5237万股,占总股本7.9365%;上海保鼎工贸合作公司认购85.0794万股,占总股本4.2328%;吴建明认购51.048万股,占总股本2.5397%;杨宝根认购26.5882万股,占总股本1.3228%;张蕴秋认购23.115万股,占总股本1.1500%;上海高分子功能材料研究所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薛黎霞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刘荣志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翟仲源认购20.1万股,占总股本1.0000%;严建元认购11.055万股,占总股本0.5500%;李静认购6.03万股,占总股本0.3000%;陆建良认购5.025万股,占总股本0.2500%;戴红兵认购5.025万股,占总股本0.2500%。 2001年3月31日,全部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足额认缴上述出资。 截至2012年5月25日,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苏州德威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631.89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90%;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28.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85%;苏州香塘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88%;苏州蓝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5%;苏州吴中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3%;;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3%;;上海保鼎工贸合作公司出资人民币110.603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8%;赵明出资人民币33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1%;刘树发出资人民币89.5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2%;翟仲源出资人民币53.6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67%;江瑜出资人民币4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0%;杨宝根出资人民币34.564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43%;戴红兵出资人民币34.03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43%;薛黎霞出资人民币27.650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5%;陆仁芳出资人民币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4%;孙含笑出资人民币20.4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严建元出资人民币14.37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7%;社会公众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2010万股,占其时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其中,周建明认购1160.1097万股,占总股本57.7169%;上海年峰传输线有限公司认购212.6982万股,占总股本10.5820%;王忠昌认购180.7935万股,占总股本8.9947%;江苏省常熟市对外贸易公司认购159.5237万股,占总股本7.9365%;上海保鼎工贸合作公司认购85.0794万股,占总股本4.2328%;吴建明认购51.048万股,占总股本2.5397%;杨宝根认购26.5882万股,占总股本1.3228%;张蕴秋认购23.115万股,占总股本1.1500%;上海高分子功能材料研究所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薛黎霞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刘荣志认购21.2698万股,占总股本1.0582%;翟仲源认购20.1万股,占总股本1.0000%;严建元认购11.055万股,占总股本0.5500%;李静认购6.03万股,占总股本0.3000%;陆建良认购5.025万股,占总股本0.2500%;戴红兵认购5.025万股,占总股本0.2500%。 2001年3月31日,全部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足额认缴上述出资。 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3120644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41.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8879356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59%。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8,000万股股票均为流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4,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32,000万股股票均为流通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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